南京刑事律師:如何區(qū)分賭博罪與娛樂?賭博罪如何量刑?追訴期是多久?
文章出處:czyierda.cn作者:萬盈律師人氣:0發(fā)表時間:2019-07-08 15:57:29
在任何一個犯罪當中都有追訴標準與追訴期的規(guī)定,這追訴標準就是我們常說的立案標準,而追訴期則是該刑事案件在什么時間段內(nèi)是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么,賭博罪追訴期是多久呢?怎么認定賭博罪 ?如何區(qū)分賭博罪與娛樂?
一、怎么認定賭博罪?
(一)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日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jīng)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jié)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二)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賭博罪中的欺騙即制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于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采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征,應以詐騙罪論處。
(三)賭博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兩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區(qū)別十分明顯,不易混淆,但對搶賭場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應視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一種是沒有參加賭博的人搶賭場,另一種是參加賭博的人,因輸了錢而不甘心而搶了贏錢的人。前一種情況,不管行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員,只要搶了賭場且采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進行就應定為搶劫罪;如果沒有采取暴力或脅迫手段進行、數(shù)額較大的,可認定為搶奪罪;如果數(shù)額較小,則屬于一般搶奪違法行為,而不能一概地定為搶劫罪,對于后一種情況也應區(qū)分對待,對參賭的人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賭資的,因為是發(fā)生在搶賭場的當時,可以認為是賭博行為的繼續(xù),是賭博罪行的表現(xiàn),仍應定為賭博罪。但是如果參賭之人采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賭資的,應定為搶劫罪,與賭博罪實行并罰。
二、如何區(qū)分賭博與娛樂?
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群眾娛樂是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
3、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yè)”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yè)”是指經(jīng)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jīng)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
4、看彩頭量的多少,要根據(jù)個人、地區(qū)經(jīng)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認定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賭頭、賭棍、賭場業(yè)主與一般參與的群眾區(qū)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后者主要是批評教育。對于親屬或者朋友之間帶有賭博性質的行為不應該作為犯罪處理。
其次是區(qū)分賭博罪與其他罪的界限,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對于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直接行兇殺人的應分別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理;賭徒用暴力、威脅手段搶走他人賭資或經(jīng)預謀而搶劫賭場的則按照搶劫罪處理。
三、賭博罪的 量刑標準是什么?
1、一般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四、賭博罪追訴期是多久
1、賭博為治安案件時,追訴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nèi)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nèi)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賭博構成犯罪時,追訴期限為五年。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實踐中,如果賭博行為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話,那么追訴期為五年,而要是開設賭場罪的話,則追訴期可能為十年。
(來源: 中所法律咨詢)
振軒刑事辯護團咨詢電話 15205165657

(一)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日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jīng)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jié)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二)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賭博罪中的欺騙即制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于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采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征,應以詐騙罪論處。

一般而言,兩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區(qū)別十分明顯,不易混淆,但對搶賭場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應視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一種是沒有參加賭博的人搶賭場,另一種是參加賭博的人,因輸了錢而不甘心而搶了贏錢的人。前一種情況,不管行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員,只要搶了賭場且采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進行就應定為搶劫罪;如果沒有采取暴力或脅迫手段進行、數(shù)額較大的,可認定為搶奪罪;如果數(shù)額較小,則屬于一般搶奪違法行為,而不能一概地定為搶劫罪,對于后一種情況也應區(qū)分對待,對參賭的人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賭資的,因為是發(fā)生在搶賭場的當時,可以認為是賭博行為的繼續(xù),是賭博罪行的表現(xiàn),仍應定為賭博罪。但是如果參賭之人采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賭資的,應定為搶劫罪,與賭博罪實行并罰。

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群眾娛樂是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
3、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yè)”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yè)”是指經(jīng)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jīng)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
4、看彩頭量的多少,要根據(jù)個人、地區(qū)經(jīng)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認定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賭頭、賭棍、賭場業(yè)主與一般參與的群眾區(qū)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后者主要是批評教育。對于親屬或者朋友之間帶有賭博性質的行為不應該作為犯罪處理。
其次是區(qū)分賭博罪與其他罪的界限,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對于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直接行兇殺人的應分別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理;賭徒用暴力、威脅手段搶走他人賭資或經(jīng)預謀而搶劫賭場的則按照搶劫罪處理。

三、賭博罪的 量刑標準是什么?
1、一般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四、賭博罪追訴期是多久
1、賭博為治安案件時,追訴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nèi)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nèi)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賭博構成犯罪時,追訴期限為五年。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實踐中,如果賭博行為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話,那么追訴期為五年,而要是開設賭場罪的話,則追訴期可能為十年。
(來源: 中所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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